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36號原告進盛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昌耀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秋榮朱昌杰 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新臺幣(下同)154萬90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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