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原告 王厚吟 被告 林吉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0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淑雯
法官王筑萱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