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聲請人 蔡美秀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7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0+
1)×34×10=3,740。
二、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稱債權之種類為「現金卡債權」;債權發生原因為:「92年間因投資作生意而失敗,並被倒會致無法償還銀行債務,利加利,累積高額債務。」云云,請檢具證據說明以下問題:
⑴伊92年間投資何種生意?投入金額數額為何?投資之生意失
敗後,殘留之機具設備如何處置?若其投資生意曾向金融機構或其他一般債權人借款,請提出契約書、轉帳紀錄等相關資料到院。
⑵聲請人投資失敗後清償債務之情形為何?(即曾經清償予何
債權人?清償之時點及金額為何?)⑶聲請人參與所稱被倒之合會,其每期應交之會款數額及加入
之第一期、遭人倒會之時間點分別為何?其因參與該合會損失之金額為何?是否曾就該損失進行追償?倘未進行求償,原因為何?⑷聲請人參與合會當時,每月收支情形為何?何以有餘裕能參
與合會?⑸所稱「債權發生原因」與「現金卡債權」間有何因果關係?
三、提出聲請人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製作之「債權人清冊」、「綜合信用報告表」到院。(注意:非聲請狀所附之「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
四、查聲請人聲請前兩年任職於台灣妙管家公司,每月最低平均實領24,570元,則聲請人每月均能有薪資所得,且年僅50歲(00年生)距法定退休年齡尚有15年之久,是否確有所稱「不能清償債務情事」?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情事,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債務之必要。
五、陳報聲請人戶籍所在地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六、陳報聲請人及其子女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近兩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到院。
七、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任職單位、地址、負責人姓名、每月工作日數、每日工作時數,以及每月可得收入總額;另檢附薪資單、薪資袋、薪資轉帳等收入證明文件。
八、請說明聲請人之子如何能負擔一半之水電瓦斯費?負擔之金額為何?其子除幫忙負擔水電瓦斯費用外,是否仍幫忙負擔其他家庭開銷?
九、請檢附證據表列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包括「種類」、「原因」及「數額」。(非「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之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
十、關於聲請前兩年之支出,請說明以下問題:⑴有何支出交通費之必要?另提出每日必須花費交通費120元(計算式:60×2)之證明或依據?。
⑵提出聲請人在外租用房屋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歷年繳費證明。
⑶就租金項目,聲請人雖填載「每月18000負擔12000元×19
+6000×5(子於104年7月有正常工作)」,但仍無法確定其實際負擔之租金費用數額為何,是請再詳細說明其租金費用之支出情形。
⑷聲請人所稱之「雜支」項目究何所指?請佐以實際支出之費用單據,逐項說明其每月關於雜支之細目及數額。
⑸聲請人子女有何受扶養之必要?另請說明其酌定每月支出扶
養費8,000元之依據為何?
十一、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又不能請領該相關社會扶助(即不核准),若係因資格不符,則其欠缺請領資格之原因為何?請說明之。
十二、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請以「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
十三、承上,若聲請人已將保單質借,則質借之時間、金額為何?請佐以相關文件說明之。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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