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良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雪霞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0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0,79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