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126號
原告 柯文成
被告 曾郁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因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上午12時10分在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