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簡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126號

原告 柯文成

被告 曾郁賓

林秀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因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上午12時10分在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張清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