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山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20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文山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台幣壹萬元,如
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張毓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