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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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36之2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二罪,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及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1、2所示日期犯公共危險二罪,經本院於96年5月28日以96年度交簡字第304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08號),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係刑法第185條之3之不能安全駕駛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佳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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