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3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各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及有期徒刑貳月,與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竊盜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1、2、3所示時間(附表編號1部分更正為自94年4月30日起至同年8月5日止;附表編號3部分更正為自94年8月19日起至同年9月11日止),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刑確定,並由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21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