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交附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字第四號
原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正信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蔡弘琳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王立村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