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24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442號
原   告  黃暐傑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09,996元(依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被告主張
債權金額分別為29,731元、78,892元,加計程序費用500元及執
行費873,合計109,99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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