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442號
原 告 黃暐傑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09,996元(依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被告主張
債權金額分別為29,731元、78,892元,加計程序費用500元及執
行費873,合計109,99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