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94號
原   告  高麗慧
訴訟代理人  陳重嘉
被   告  林金雄   曾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金雄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人之權利能力,
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
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
或被告如已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依前揭規定,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被告林金雄於起訴前之民國53年12月5日即已死亡,此
臺中市東區戶政事務所函及所附之臺中市戶籍登記簿可參
。而原告係於107年1月4日起訴,有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章
可佐,則被告林金雄既然於起訴前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
不得為訴訟法律關係之主體,且因非於訴訟繫屬中死亡,並
無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承受訴訟規定之適用,此訴訟要件之
欠缺係無從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以
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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