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43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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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3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少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2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107年2月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為憑,其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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