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619號
原 告 詹木貴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馨儀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
關係、條文等),上開書狀應檢附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