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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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37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訴訟代理人  林坤霏
被   告  謝長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賠償,查被告之戶籍地位於高
雄市燕巢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原
告係以訴外人 陳玉蘭 駕駛由原告承保車體損失險之車號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105年3月14日在位於高雄市○
○區○○道○號344公里600公尺處南向內側車道,遭被告
駕車撞擊致受損,訴請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侵
權行為地係在高雄市岡山區。揆諸 前開 規定,本件不論係依
侵權行為所在地或依被告之住所地,均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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