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小字第19號
原 告 王春婷
被 告 恩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碧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27日下午3時45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廖春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小字第19號
原 告 王春婷
被 告 恩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碧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27日下午3時45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