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3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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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3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嚴慧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美瑛 因106年度北簡字第13364號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9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