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267號
原   告 金台灣園藝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美
訴訟代理人  蔡振發
被   告  何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27日下午3時,在本
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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