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2號聲請人新竹縣關西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9年3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89年3月2日起至119年3月1日止,利息、債務清償日期、遲延利息、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業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於92年12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借款期間自92年12月19日起至97年12月19日止,每期償還本金20,000元,利息則按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計算,並隨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並約定如未按期繳納本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除按約定利率計息外,並自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4年9月19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總計尚欠923,427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以上均影本)各1份、放款交易明細1份、土地登記謄本3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5年1月20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表(土地):95年度拍字第3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關西鎮│上橫坑││570│田│││2444│全部││├─┼───┼────┼────┼────┼────────┼─┼──┼──┼───────┼────┼─────┤│2│新竹縣│關西鎮│上橫坑││571│溜│││718│全部││├─┼───┼────┼────┼────┼────────┼─┼──┼──┼───────┼────┼─────┤│3│新竹縣│關西鎮│上橫坑││572│田│││97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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