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段鍾沂 原告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建輝 原告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松輝 原告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耕宇 原告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謙 原告新力戊○○○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崔震東 原告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任兆年 原告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復明 原告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松輝原告 艾迴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依田巽 原告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燕清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玉蘭 律師
陳家駿 律師被告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上開當事人間因92年度訴字第728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一)請求禁止被告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吳
怡達就各原告分別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追加起訴狀附件2之1至2之11、附件3、附件4所示錄音著作,不得於www.ezpeer.com.tw網站上,向利用其網站之使用者提供搜尋、檔案交換(重製)、傳輸之服務,並不得另設立、經營或管理類似www.ezpeer.com.tw之網站,向網站之使用者提供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追加起訴狀附件2之1至2之11、附件3、附件4所示錄音著作之搜尋、檔案交換(重製)、傳輸之服務。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億參仟零玖拾伍萬元整(應連帶給付各原告之金額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追加起訴狀附件5所示),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五之計算之利息。
(三)前項請求原告願以現金或等值之上海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陳述及證據部分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但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請求賠償之客體限於回復因犯罪所生之損害,如為對將來可能發生侵害之制止請求,則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所得提起,刑事法院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關於禁止被告丙○○及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定行為之請求,並非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規定得於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核諸前揭說明,該部分聲明,顯不合法,應為駁回之判決。次查,至於本件被告丙○○、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分別諭知無罪、不罰之判決,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關於被告2人違反著作權法所生損害賠償及假執行宣告之請求,自應併予以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梅英
法官劉秉鑫法官楊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3 年度 重附民 字第 2 號判決(94.06.30)【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 重附民上 字第 25 號(95.08.31)[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