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5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黃秋田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4年5月4日執行羈押,並於94年8月4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現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於94年9月21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94年10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洲
法官何燕蓉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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