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8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桃園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貳拾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入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第4條第1項,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經本院其認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1月25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並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在案,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王美玲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