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二)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更(二)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二)字第46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周仕傑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265號,中華民國87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13615號),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撤銷發回更審,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周政達法官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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