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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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上易字第766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子瑜 律師複代理人 陳智義 律師被上訴人乙○○○
己○壬○○辛○○庚○○被告子○○
癸○○戊○○
丙○(即 陳明毅 之承受訴訟人)丁○○(即陳明毅之承受訴訟人)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丑○○(即陳明毅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 律師複代理人 羅至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1月2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博享
法官高鳳仙法官蔡芳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書記官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