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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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53號
原告乙○○
4被告甲○○
連語潔 (原名 連品嘉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等,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視為起訴。而查,本件兩造就兩造間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所生爭執,業經合意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是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周玫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書記官吳長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