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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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56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11月9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伍仟元(94年度偵字第4520號),由具保人甲○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許可具保將被告釋放。
二、茲該被告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未到場,復經拘提未獲,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王慧惠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書記官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