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248號上訴人 黃元靖 (即 黃登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慶輝 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24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
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於民國107年4月17日提起
上訴,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黃裕仁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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