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1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136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劉傑峰 債務人 胡筱萱 債務人 胡文政 債務人 潘勝全 債務人 潘勝忠 債務人 潘宜岑 債務人 陳志鴻 債務人 陳惠玉 債務人 陳文鴻 債務人 曹素真 債務人 何佳欣 債務人 何佳錡 債務人 何晨毅 債務人 何佳怡 債務人 何誠峻 上五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何宗憲
一、債務人何佳欣、何佳錡、何晨毅、何佳怡、何誠峻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潘美玲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胡筱萱、胡文政、潘勝全、潘勝忠、潘宜岑、陳志鴻、陳惠玉、陳文鴻、曹素真於繼承被繼承人 潘幸阿里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萬參仟柒佰零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