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七四號
  原   告  蔡阿汝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唐照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清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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