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6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六七三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元,折算銀元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參佰元,
折算新台幣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註:並請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及郵票三百四十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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