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六七三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元,折算銀元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參佰元,
折算新台幣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註:並請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及郵票三百四十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