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3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12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94年7月14日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2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錫煒┌──────────────────────────────────────────┐│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陳淑美彰化商業銀行股份│94年4月22日│31,094元│CK0000000│││││有限公司仁愛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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