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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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1號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民國99年4月6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00,3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5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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