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埔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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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埔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八年度埔交簡字第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法官廖健男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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