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81號原告乙○○
(被告甲○○(即祭祀公業 廖國寶 之申報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11月1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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