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秩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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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3年度沙秩字第17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被移送人   蔡國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3年10月21日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國勳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及理由、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3年10月10日15時6分57秒。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巷○號前
(三)行為:加暴行於 廖建銘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廖建銘警詢筆錄。
(二)刑案現場照片1張、員警職務報告。
(三)現場錄影光碟1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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