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即
原 告 趙紫雯
法定代理人 高莉莉
相 對 人即
被 告 李東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本院調查被告無資力,有原
告提出之新北市中和區社會福利資格證明附卷可稽。是本件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斐雯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