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調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調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翁崑明
代 理 人  黃榮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翁崇仁翁黃美麗 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不當得
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惟聲請人於狀紙上記載「起訴(調解
  )」,致本院無從認定聲請人係欲起訴或聲請調解,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若聲請人係欲起訴
  ,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若聲請
  人係欲聲請調解,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5千
  元。
二、應補正相對人2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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