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簡調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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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調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瑞山 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應補正
事項:
一、臺南市○○區○○○段152、152-1、153、153-1、153-2、
  154-1、159、159-1、159-2地號土地登記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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