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25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2587號
原   告  王滿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惠玲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
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
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斐雯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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