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44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4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四七○號
聲請人 奕崇 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鑽 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四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書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蔡梅蓮~F0~T40┌──────────────────────────────────────────────────────┐│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七星輪胎股份有限公萬通商業銀行儲蓄部│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肆萬貳仟元│AG三四二五六二││││司 吳世章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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