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4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一五一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孔祥華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二二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明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陳素卿~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一五一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七九0八七─九││壹│壹仟││├─┼───────────────┼──────────────┼────┼───┼────┼───┤│2│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七九0八八─0││壹│壹仟││├─┼───────────────┼──────────────┼────┼───┼────┼───┤│3│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七九0八九─二││壹│壹仟││├─┼───────────────┼──────────────┼────┼───┼────┼───┤│4│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六五九─五││壹│柒拾伍││├─┼───────────────┼──────────────┼────┼───┼────┼───┤│5│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二九五0─五││壹│壹佰肆拾││││││││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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