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司調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司調字第791號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榮壽高榮志高淑麗 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

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

形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高榮壽積欠聲請人款項未清償,

經催討無果,因相對人三人為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繼承人,該土地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未分割前無法進行拍賣,已妨害及聲請人債權之實現,故請求代位分割遺產,聲請調解等語。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8日(發文日期)函命相對人陳報就本件聲請是否同意調解,該函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迄均未陳報。是,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不能調解且調解顯無成立之望,因之,依首揭條文所示,本件聲請顯無調解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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