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九八號
抗告人甲○○
陳春桃
乙○○右抗告人等因甲○○違反醫師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八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再字第四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甲○○因違反醫師法案件,聲請再審之確定判決,係依牽連犯關係,從一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論處罪刑,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案件,依該條之規定,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既就抗告人甲○○、乙○○再審之聲請予以裁定,依首開條文之規定,即屬不得抗告,又抗告人褚陳春桃亦非原審受裁定者,抗告人等提起抗告,自非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羅一宇法官吳昭瑩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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