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九七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誣告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三六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誣告等罪,經分別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為正當,而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核無不合。抗告意旨雖以其另犯妨害公務罪,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拘役五十日,又犯詐欺未遂罪,經原審判處罰金一萬元,原裁定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尚有不當云云,然所述該二罪既分別經判處拘役與罰金,與本件定執行刑之數罪,係判處有期徒刑不同,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十款規定,應併執行之,自無從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羅一宇法官吳昭瑩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