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協議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號
上訴人乙○○
甲○○ 林呈哲 林桂竹 林錫慶 林水源 林秀琴 被上訴人新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巍議 右當事人因請求撤銷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四二五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袁再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