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再易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再易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易字第66號再審原告 邱垂湯 訴訟代理人 邱奕彰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祭祀公業 邱烋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4,963元,應繳裁判費9,7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張國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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