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重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1號上訴人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定國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 律師被上訴人午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富源 訴訟代理人 廖素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2月3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蔡秉宸法官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