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家調裁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調裁字第7號聲請人 葉柏均 法定代理人 彭茜芳 相對人 葉明銓 關係人 王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就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關係人王建華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關係人王建華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