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抗字第5號抗告人 蔡育典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免責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1日所為102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抗告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495條之1第1項規定自明。而上揭規定,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於更生或清算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抗告人不服本院102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於民國103年4月28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抗告,惟所提出之抗告狀並未記載抗告理由,揆之首揭規定,應定期間命抗告人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政宗
法官陳麗芬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法院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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