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附民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一0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七三號原告甲女年籍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 尤峻熙 因本院一0二年度侵上訴字第一九三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甲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郭瑞祥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芬芬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