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他字第3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他字第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他字第33號抗告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本院106年度他字第3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林淑婷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圓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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